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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天“冷静期”!深圳拟出重磅新规

发布日期:2026-04-29 01:23    点击次数:137

  好消息! 深圳拟出新规 治理预付式消费乱象

  近日,深圳市司法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深圳经济特区预付式经营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意见的通告。其中提到,为加强预付式经营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预付式消费市场秩序,发挥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助力深圳加快建设具有全球重要影响力的消费中心,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预付式经营管理若干规定(送审稿)》并报司法局审查,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相关文件中提到,预付式消费相关诉求已成为深圳消费维权的重点领域,近三年全市相关消费诉求累计超20万宗。记者注意到,此次《意见稿》最受关注的,是拟针对预付式消费设立“七天冷静期”。文件提到,消费者自支付预付款之日起七日内,未在经营者处兑付商品或者服务且未获得过相同商品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经营者退款,经营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款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全额退回预付款;消费者因支付预付款后获得的赠品或者赠送的服务,应当退回或者支付合理价款。

  同时,《意见稿》对常见的七类“霸王条款”进行了限制。其中提到,经营者制定的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消费者须知等不得包含以下内容:

  (一)排除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请求返还预付款的权利;

  (二)不合理地限制消费者转让预付式消费合同债权;

  (三)约定消费者遗失记名预付消费凭证后不予补办;

  (四)约定经营者有权单方变更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种类、质量、数量等合同实质性内容;

  (五)免除经营者对所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瑕疵担保责任或者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六)约定的解决争议方法不合理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

  (七)存在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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